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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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戊○○上列3人之訴訟代理人甲○○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
現居彰化縣○○鎮○○路○○號被告丙○○住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整。
二、原告至遲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坐落基隆市○○區○○段第0382及第0383地號2筆土地」及地上建物即「基隆市○○區○○街○○○○號房屋」按兩造之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後,並依上開登記之應繼分予以分割。經核: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31平方公尺及3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均為4分之1,目前之公告現值欠詳,而原告經本院通知又拒不陳報上開房地之市價共若干元,故暫無從明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暫時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俟原告陳報或經鑑價後,再核定其確實之價額)。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5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核實後,多退少補)。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0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三、對本裁定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