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岳冠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岳冠甫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岳冠甫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岳冠甫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
┌────────┬──────────┬──────────┬──────────┬──────────┐│編號│1│2│3│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①有期徒刑1年4月-1次│①有期徒刑8月-1次│││││②有期徒刑1年3月-1次│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③有期徒刑2年(聲請││││││書誤載為1年6月)-1││││││次││││││④有期徒刑1年2月-1次│├────────┼──────────┼──────────┼──────────┼──────────┤│犯罪日期│105年8月15日│105年6月14日│105年1月6日(聲請書│105年6月21日、│││││誤載為105年1月16日)│105年7月26日、│││││、105年8月17日│105年7月28日、││││││105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91號│第781號│第5775號、6033號(聲│第4637號│││││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637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雲林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7號│106年度訴字第127號│106年度訴字第352號│107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6日│106年5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7年10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6年4月10日│106年6月26日│106年8月28日│107年11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第1540號│第2697號│第2580號│徒刑3年││││├──────────┼──────────┤││││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徒刑1年10月│第6590號││├──────────┴──────────┴──────────┤│││編號1至3經雲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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