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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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娟 即漁涵屋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