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
原 告 李玖原 即 吳玖 原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4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