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
原   告  李玖原吳玖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4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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