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雅慧 及被告陳
美惠即 陳許梅雀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陳美惠 等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57元,應繳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