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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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六六一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否認為警查獲當日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亞甲二氧基(MDMA),乃原審法院未予採酌,爰依法抗告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之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亞甲二氧基本乙基胺(MDMA),為警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六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室FACEPUB內查獲。被告雖於警訊中否認上揭犯行,經警採集其尿液以免疫學分析法及薄層層析法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此有台北市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另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檢驗之結果,亦檢測出有N─α二甲基─3.4.(亞甲二氧基)苯乙基胺(MDMA)反應,此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科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均詳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六號卷)。且按「食用亞甲二氧基(MDMA)後,可由尿液檢出之時限,會隨著個人食用的劑量及體質代謝速度不同而有所差異。根據國外文獻資料報導,亞甲二氧基(MDMA)之主要代謝物二亞甲二氧基(MDA)之半衰期為九至十九小時。服用五0mg之亞甲二氧基(MDMA)後,有百分之七十二之劑量會在七十二小時內檢測出來。資料顯示若要達到幻覺現象則需服用一00至一五0mg以上。因此可推測尿液平均可檢出之時限將大於七十二小時之事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臺北榮民總醫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八九)北總內字第0八五七0號函暨檢附之檢出時限相關資料存卷可憑(詳見原審卷)。職此,被告之尿液送台北市立療養院檢驗及台北榮民總醫院複驗,既均驗有亞甲二氧基(MDMA)陽性反應,則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不含為警查獲後)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亞甲二氧基(MDMA)之事實至明,被告辯稱當時係因誤飲他人飲料其並未施用一節,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將被告甲○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不合,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 毒抗 字第 661 號裁定(90.08.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 毒聲 字第 15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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