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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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辛○○
甲○○壬○○庚○○己○○丁○○癸○○子○○乙○○丑○○被告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