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6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南
連翊均選任辯護人吳鴻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及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撤銷上開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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