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系爭借款為美金,於本件請求被告以新臺幣給付之依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及向本院提出被告收受書狀繕本之證據。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及向本院提出被告收受書狀繕本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