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蔡如茵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 潘瑞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1年度訴第1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潘瑞霞被訴因刑事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康敏郎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