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丙○○被告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號一九一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一份)。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丁○○、甲○○、乙○○等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