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0四四號
原告環球麵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貽煌
送達被告源隆食品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廖月梅 住同被告甲○○即再興
住台北市○○區○○街○○號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代銷合約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