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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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復宏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