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八四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原告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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