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508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標的金額之附表。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