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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