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3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3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乙○○
        戊○○
        丙○○
        己○○
        丁○○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陳明宗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