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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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侯永福律師
李文平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張嘉芬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