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志岳 選任辯護人 嚴心吟 律師
林永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治國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6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信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