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志岳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 律師
嚴心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治國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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