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8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曾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伍佰元自民國97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14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借得款項後,未依約清償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
利息餘額查詢各1份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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