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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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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