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