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健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洪振豪 律師丙○○被告乙○○
丁○○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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