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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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明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998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戴明漢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告訴人 何佩珊 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戴明漢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無駕駛執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而致告訴人何佩珊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件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見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被告係對於本件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予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遵守交通規則,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程度,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小腿扭傷、腕之扭傷、拉傷之受傷害情形,被告於偵查中坦承過失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川股
104年度偵字第2998號被告戴明漢男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501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明漢於民國103年12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惠中路由市政北五路往臺灣大道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與市政北七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遵守交通號誌,違規闖越紅燈行駛,適有何佩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路口南側角隅行人穿越道駛出,欲由惠中路往市政北五路方向行駛時,因閃避不及,而與戴明漢所騎乘之前開車輛發生碰撞後,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小腿扭傷、腕之扭傷及拉傷等傷害
二、案經何佩珊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戴明漢之供述│坦承於前開時、地騎乘車輛││││闖越紅燈,與告訴人何佩珊││││發生碰撞事故,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二)│告訴人何佩珊之指訴│告訴人於前揭時、地與被告││││騎乘之車輛發生碰撞事故而││││受有傷害之事實。│├──┼───────────┼────────────┤│(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被告騎乘車輛行經上開設有│││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交通號誌之路口與告訴人騎│││表㈠、㈡、談話紀錄表、│乘之車輛發生碰撞事故之事│││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及│實。│││現場數位照片14張││├──┼───────────┼────────────┤│(四)│林新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告訴人因前開事故受有傷害│││書│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未考領重型機車駕照,卻騎乘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檢察官羅秀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