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賴登崧 相對人峰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旻鈺 法定代理人 丁祥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5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5月21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峰權建設有限公司,全部。嗣相對人峰權建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121年5月2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4年1月28日繳納利息外,尚欠本金12,000,000元未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以上均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沙鹿區│南勢坑│埔子│12-7│建│125│全部│├─┼───┼────┼───┼───┼──────┼─┼─────┼──────┤│2│臺中│沙鹿區│南勢坑│埔子│12-5│建│354│1/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526│臺中市沙鹿區南│鋼筋混凝土造4層│1層:105.21│陽台:6.75│全部││││勢坑段埔子小段│樓│2層:91.39││││││12-7地號││3層:73.45│││││├───────┤│4層:42.02││││││臺中市沙鹿區六││合計:312.07││││││路十九街19之1││││││││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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