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34號原告 陳志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玉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恒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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