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8號聲請人 陳得進 相對人樂家庭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玉申 相對人郭玉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欄內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