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再審原告與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貳萬元(即銀元叁佰玖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拾柒萬捌仟捌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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