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被 告 湯成恩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17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9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0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嗣經中華商銀終止現金卡合約
並催告清償後,截至民國94年8月18日止,被告尚積欠消費
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8,896元、利息535元,而中華商銀
已於94年8月1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麥
克現金卡申請書、交易明細表、現金卡利息計算書、債權讓
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尚非無據,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