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巷11
相 對 人 丁○○
號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2月30日下午2時1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對人兼代理人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兼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丁○○、戊○○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捌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二、相對人丙○○、戊○○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壹拾陸萬伍仟貳佰
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