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瑞君 律師
劉嘉怡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637號丁○○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