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3(現因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5975號、97年度執聲字第1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豐原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