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員警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在監在押資料(網路版)等,被告確已逃匿無蹤,聲請人前揭所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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