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55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賭博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賭博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