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伍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被告丙○○、甲○○、乙○○因賭博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1月28日,以97年度速偵字第44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等人持有之撲克牌1副及新臺幣(下同)2335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2335元,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須沒收,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15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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