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 畢漢德 (Peter,HendricusArnoldusPetrusMaria)
馮黛帆 (VanDerVen,MariaHendrika)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鄭依晴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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