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原住被上訴人台北市木柵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明圳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 陳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應將對上訴人甲○○送達之承受訴訟狀副本及其他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根樹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吳麗女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