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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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 陳世傑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13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查被告於該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本金新臺幣(下同)176,175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債權),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1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814,286元(詳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4,286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17萬6,175元)1利息17萬6,175元95年2月22日110年7月19日(15+148/365)20%54萬2,812.07元2利息17萬6,175元110年7月20日113年12月5日(3+139/365)16%9萬5,298.61元小計63萬8,110.68元合計81萬4,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