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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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被上訴人歐克蘭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94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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