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
柏有為 律師甲○○被告 洪義鈞 原名丙○○.被告丁○○被告己○○○○○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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