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11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並經聲請人98年11月20日陳報狀稱需一個月時間補正,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有無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倘有,則提出自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倘毀)之原因、毀諾之確切時間?及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及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倘無,則有無申請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
2.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
3.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5.請陳報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及說明所擔任工作之性質及內容。並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6.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7.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現居住租賃房屋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9.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 許瑞隆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債務人前配偶許瑞隆如何負擔長子 許乃元 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10.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
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11.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
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點之必要)
12.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1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4.提出債務人及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5.依聲請狀所載每月有交通費之支出,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
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及各項繳納稅捐資料影本。
16.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7.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8.因債務人領有「輕度精障」之身心障礙手冊,請說明現精神
狀態之程度?是否可自理債務人自身之平常事務?
19.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並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20.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21.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22.債務人若曾前置協商成立,則說明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
該協商方案?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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