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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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8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振興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耀洲 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 律師
王品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薛壹 元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水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訴人即被告 黃軍寶 選任辯護人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文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興、陳耀洲、 薛壹元 、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振興、陳耀洲、薛壹元、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分別判處張振興有期徒刑7年6月、陳耀洲有期徒刑6年6月、薛壹元有期徒刑6年8月、陳水文有期徒刑7年2月、黃軍寶有期徒刑6年、黃志文有期徒刑6年,刑期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107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六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7年10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