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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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克儒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43號)案件,本院於107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內關於「105.9.12」之記載,應更正為「105.5.31」。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為105年5月31日,此觀卷附該案件之刑事簡易判決即明,惟判決日期欄內記載為「105.9.12」,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05.5.31」。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