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興選任辯護人黃鉦哲律師被告陳耀洲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 律師被告 薛壹 元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被告 陳水文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 律師
賴嘉斌 律師被告 黃軍寶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
陳志隆 律師被告 黃志文 義務辯護人 張志隆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興、陳耀洲、 薛壹元 、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振興、陳耀洲、薛壹元、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渠 6人均坦承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另有金主 陳篤育 、「阿三」、「 阿德 」、 甘清枝 未到案說明,及同案被告 巫東融 、 余金燕 均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6人均有滅證或串證之虞,另渠等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可能有逃亡之相當理由,皆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俱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執行羈押,均禁止接見、通信,並均於106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另於106年9月12日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張振興、陳耀洲、薛壹元、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6人運輸愷他命之數量高達7萬多公克,毒品價值、數量均高,刑罰甚重,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是渠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張振興、陳耀洲、薛壹元、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6年9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吳金玫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