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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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531號抗告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10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2年4月23日10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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