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39號原告 温菊芳 被告 鍾玉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