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20號上訴人華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雪泉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康
(即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黃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康為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 謝良瑾 ,嗣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1日變更為蔡康,有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會第2屆第4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節本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蔡康為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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