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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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簡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德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制作判決原本及接受原本之日期均記載為「中華民國10年9月4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制作判決原本及接受原本之日期均記載為「中華民國10年9月4日」,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