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六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六四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